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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发布者:肖仲鹏|时间:2023年12月18日|7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肖仲鹏律师为孙某的辩护律师

【案情简述】

2023429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和被告人孙某xxxxxx居民小区地下车库内发现被害人李某M牌小汽车车窗玻璃未关,陈某从车内盗得人民币4万元。陈某驾车载孙某离开现场,来到xxT孙某住处,陈某将所盗赃款交孙某保管,孙某随后来到其表姐xx家,将盗得现金放在xx家中。

202351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孙某后,孙某带领民警起获赃款并返还被害人。202354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二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孙某共同向被害人李某支付了2000元作为补偿。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律师辩护】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孙某具有的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的从轻情节,恳请法庭依法判决。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被告人孙某获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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